担保出事找不到债务人就撤诉吗

时间:2023-08-02 作者:广元律师

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担保人需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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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保证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时可以撤销;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无偿转让担保物的可以撤销;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受损的保证人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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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如果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换担保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而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由新的担保人来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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