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上是过失;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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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因其犯罪情节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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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